2019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范围由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
重大变化: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再执行的规定:
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批准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需执行的新规:
根据《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的规定:取消企业用户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要遵循《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此外,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对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企业违规开户或随意开立银行账户。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