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有一个强大的“副作用”:对政策的解读和确定功能。这个功能和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100多页填表说明里的具体解释;通过表格、栏次设置,什么项目放在哪张表格、放在表格中的哪个位置;申报表中项目的校验和表与表之间的数字校验设置来确定政策口径。小编仔细研读了新修订的37张申报表和150页的填表说明后,发现新的申报表明晰了十大所得税政策口径:
1.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时,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原来为四位)。
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三项费用基数问题
考虑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收入主要来源是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这部分收入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这类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这次新修订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一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股权投资和股息红利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在这一栏打“是”,在后续表格填写时,业务招待费就不受“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基数的限制。注意哦,原有的文件和新的填表说明中,都没说一定要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也有人经常会问,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能否比照业务招待费的口径呢?这个在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没有明确,大家可参考当地的政策解释。
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先后问题
原申报表主表21行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行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次新表中把这两行的行次对调了一下。这说明创投等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额是指先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对相关企业更加有利。(亏损受五年限制,抵扣所得额无限期结转)
4.境外所得不但可抵减境内当年的亏损,也可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境外所得能否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个政策一直有争论,并且以前的申报表设置也不支持这种抵减。这次新申报表的主表填表说明和境外抵免表的填表说明都注明了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明确该项政策可以通过填写境外抵免的相关表格实现。
5.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和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可以叠加享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的,同时又符合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两大优惠能否叠加享受,原申报表填表说明和政策文件的口径不一致。这次新修订的填表说明中取消了不能叠加享受的有关说明,相关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两大优惠,与文件口径一致。
6.创意设计活动可独立于研发活动之外
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外,单列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行次,表明创意设计活动可独立于研发项目外,单独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既不需要填写研发费加计扣除表,也不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限制。
7.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
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要冲减研发费用。这里有三点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一是冲减的是销售当期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冲减研发当年的研发费。二是冲减的是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冲减的不是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原材料”,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关系到“其它相关费用”按10%计算的基数问题。三是冲减时冲的是整个企业的研发费,而不一定是对应项目的研发费,也就是A研发项目的下脚料销售收入可冲减B研发项目的研发费。这些政策在新申报表中,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表的行次先后设计,得到了清晰的明确。
8.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的材料费用冲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要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相关的政策同第七点。要注意的是这部份材料费用当年冲减不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冲减,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格的设置中,如两种冲减同时存在,先冲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再冲减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这对纳税人也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
9.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比口径更加清晰
对今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是看享受当年的比例,还是当年及前二年的三年合计数比例,一直有所争论。尽管国税总局2017年24号公告中提及了留存备查资料其中一项,是当年和前二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但还有很多人的理解停留在当年享受、当年比例必须达到的老口径中。这次新修订的7041高新技术企业表中,只设置了三年研发费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比例这一栏。因此,这次修订的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从2017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能否享受高新优惠,研发费占比指标是看三年的合计数。
10.重申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问题
《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主要是为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而设置的。填表说明再次重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在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必须把劳务派遣用工也计算在内,这一点特别要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实务中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把不符合条件的“大微企业”判断成小微企业,从而导致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