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工作已正式启航,信息采集的各种渠道都已打开。纳税人可由企业办理预扣预缴进行个税申报,但是部分注重隐私的纳税人并不愿意将个人信息提交给任职单位。对于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原来,纳税人除了让任职单位预扣预缴个税外,也可在年度终了后自行提交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规定,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对倾向于选择年度终了后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比如企业高管、高收入者等比较注重个人信息的群体来说,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信息,但是年度内无法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会延迟享受税改红利,同时,自行汇算清缴也需要专业指导,否则可能出现税收风险。
事实上,纳税人即使将信息资料提交给企业财务或人事,并不需要过分担心隐私泄露的问题,根据上述60号文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可以看出政策条文也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隐私保护的义务,这是不可轻易动摇和侵犯的,双方都应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纳税人顺利安全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